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节选
第二节:申请条件
第十三条: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 年龄条件:
- 申请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18岁以上,70周岁以下;
-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18周岁以上,60周岁以下;
- 申请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21周岁以上,50周岁以下;
- 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24周岁以上,50周岁以下。
-
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26周岁以上,50周岁以下。
(二) 身体条件:
- 身高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155厘米以上。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150厘米以上;
- 视力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
为对数视力表5.0以上。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4.9以上;
- 辨色力:无红绿色盲;
- 听力: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;
- 上肢:双手拇指健全,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,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;
- 下肢:运动功能正常。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,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。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,右下肢应当健全;
- 躯干、颈部:无运动功能障碍。
第十四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:
- 有器质性心脏病、癫痫病、美尼尔氏症、眩晕症、癔病、震颤麻痹、精神病、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;
- 吸食、注射毒品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;
-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;
-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;
-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三年的;
-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。
第十五条:
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,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、大型
货车、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、轮式自行机械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,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
、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第十六条:
已持有驾驶证,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。申请增加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1.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;或者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。
2.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,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;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。
3.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;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,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。
4.在暂住地
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、轻便摩托
车。
第十七条:
申请增加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不得有因发生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记录。
第十八条:
持有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,或者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,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,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附一、机动车准驾车型及代号
准驾车型 |
代号 |
准驾的车辆 |
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|
大型客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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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1 |
大型载客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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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3、B1、B2、C1、C2、C3、C4、M |
牵引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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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2 |
重型、中型全挂、半挂汽车列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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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1、B2、C1、C2、C3、C4、M |
城市公交车 |
A3 |
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|
C1、C2、C3、C4 |
中型客车 |
B1 |
中型载客汽车(含核载10人以上、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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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1、C2、C3、C4、M |
大型货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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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2 |
重型、中型载货汽车;大、重、中型专项作业
车 |
小型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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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1 |
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、微型载货汽车、轻、小、微型专项作业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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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2、C3、C4 |
小型自动挡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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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2 |
小型、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、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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